第十二條 行政中心為本會會之行政機關,發展本會會務,其組織及職權如所示:
一、執行秘書長:處理正副會長交辦事務,不屬於其他部門之事務,屬幕僚單位。
二、活動長:負責本會大型活動之舉辦,聯合學生會或其他社團舉辦活動。
三、文書長:會議紀錄,保存會上文書資料。
四、美宣長:美術宣傳本會活動及相關事項,並管理校內海報之張貼
六、公關長:本會對外關係之處理,及會外各單位交流事宜。
七、總務部:負責會內會計事務,會費收取,及會內資產購置。
八、器材長:會內資產管理,對外器材租借管理。
九、攝影長:負責活動之攝(錄)影,及活動後之後製。
十、體育長:接洽大工盃、策劃各系隊協調小工盃舉辦,系隊經費補助規劃。
十一、資訊長:管理更新學會網頁,定期發布公告會上資訊。
第十三條 會長可視實際需要,增設十二條以外各部,其存續期間至該屆滿為止。
第十四條 會長得依其政綱及實際需要,修改第十二條所列各職務職權。
第十五條 各部門應定期召開各級工作會議,由會長、副會長、各部部長組織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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